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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困境与对策思考

时间:2016-11-25 16:13 来源:博途论文网--专业论文发表 作者:博途论文

摘  要:基层检察院依托于检察监督权力,合法行使查处反贪工作的职权。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工作是其查处职务犯罪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有效防止腐败的重要路径,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的党建任务。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基层检察院肩负着从法治角度坚定不移和反腐败斗争到底的重任。近年来,反贪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但实践工作中仍然面临着艰险困阻的局面。在客观上,贪污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隐蔽、犯罪形态多发、贪污数额巨大;在主观上,基层检察机关人员的办案水平疲于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模式,贪污犯罪逐渐呈现关联化、智能化等新特点,对基层检察院侦查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因此,加强基层检察院在反贪工作中的突围策略是当下势在必行的路径。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贪污贿赂 侦查技术
前言
反贪工作是检察法律监督工作中重要的工作内容,贪污腐败问题凸显出来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现象的大量存在,已经严重危及社会法律机制的顺畅运行。基层检察机关应加大反贪工作力度,这直接关系到检察院整体工作的成效。反贪工作成为基层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反腐败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前提。从这个角度解读,反腐反贪工作已经关系社会主义根基稳定,关系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在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基层检察院应在合法行使检察权力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检察法治的积极作用,着力主抓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贪污贿赂腐败问题,肃清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蠹虫,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在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面对复杂的反贪侦查形式,需要基层检察院更加注重侦查机制的完善,不断提高反贪工作的质量。
 一、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困境
(一)案件线索渠道单一化,线索价值不高
在之前检察工作过程中,我国的检察院掌握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的信息,主要是通过群众的举报获得的。这也是检察院机关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力量,打击违反犯罪行为的有效途径。通过对检查机关反贪案件的综合研究发现,最近几年群众揭发贪污腐败行为,提供有效线索的趋势正在下降,并且投诉案件的质量也不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举报线索的数量同往年相比正在走向逐年递减的趋势;举报线索的质量不高,内容的可靠性不强,可查性不大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够通畅,且举报信件质量不高。第二,直接通过举报线索调查案件的成案率不高,并呈下降趋势。案源问题严重困扰了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部门,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反贪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的一个“瓶颈”。第三,分析造成案件线索严重匮乏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二是检察机关的受案管辖范围逐渐缩小,随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原来许多“国”字号的单位,已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或不再具有完全国资的性质,这些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原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因此而大幅度减少。
(二)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反贪案件时遇有重重合围
1、在检察院侦查的贪污案件中,如果嫌疑人为副处级以上职务按国家法律规定是施行分级管理的。负责查办的单位也多为当地的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同一地域工作中,他们已经因为某种关系而建立起了一个共同性的联系网。在得知某些官员被调查后,他们经常利用民间、官方、社会组织和亲朋好友等前去说服说情,进行集体营救。另外某些基层官员的职务犯罪活动还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政府政绩以及个人名誉有着重要的关系。导致一些领导不惜以党委、政府的名义来进行说情或者干扰办案;甚至用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说辞来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指责,基层检察院难以抵制这些干扰,间接地影响了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正常进行。
2、在有些官员、领导的贪污案件被查办以后,会对此的单位领导业绩和年终考评创优打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单位在遇到某些领导的贪污案件以后也会千方百计的对案件进行阻扰或者对嫌疑人进行保护。在基层检察院对单位某些人员进行查办的过程中必定会对单位的声誉与业务开展带来一定时间的影响,发案单位为维护企业信誉,保证企业正常运转会去向某些领导说情,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在检察院办理一些跨区域性的反贪案件时,基层检察院依法配合其它基层检察院的调查工作或者自行调查一些涉及到本(外)县(区)重点企业的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对举报的线索进行侦查时,如何保证依法办案、维护企业发展、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等,还经常受到各方面的干扰。
(三)基层检察院的工作能力与实践要求不能有机协调
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办案工作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对工作人员的各个方面的工作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重要事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贪污行为的特点与难度也呈现了不同的变化,但经过对基层检察部门人员综合能力的调查发现,在条件稍微艰苦的基层检察院中存在着侦查工作能力还不能适应工作需求,尤其是在发现犯罪、初查、审讯、收集和固定证据、运用侦查谋略、侦查决策、追逃追赃、现代化科技手段运用等各方面的能力等还有着诸多的不足,亟待提高。有的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存在初查方案不够周密、对待工作缺乏细致、询问缺乏系统性、取证能力高低不同,以及在侦查谋略不能灵活运用等。比如当前的一些反贪案件已经由传统的作案方法向智能化的方向迈进;在犯罪的目的上已经从金钱和物质作案向追求权力等多元化的目标发展;另外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有较强烈的反侦查意识,而我们的基层检察院不但没有随着犯罪嫌疑人特点的变化而变化,反而是有的地方还仍然停留在旧模式里,对科技手段的运用能力还停留在低水平阶段,加强科技强侦是新的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
(四)我国法律法规方面对检察院反贪工作的束手捆绑
1、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是在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犯罪嫌疑,就可以进行立案。立案是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的起点。但是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因为受到办案质量考核和其它因素的影响,基层检察院的反贪部门总是在犯罪事实确凿以后再进行立案,如果没有把案件的事实查清楚,根本就不敢立案。这直接导致了不敢对认为有犯罪的人员进行立案,再采用各种侦查措施掌握犯罪证据。所以检察院的侦查工作总是面临左右为难的状况。
2、我国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检察院控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时间比较严格。除了刑事拘留与逮捕之外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只能限制12小时,而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留滞盘问时间却规定了24小时,如果经过局长批准以后能够达到48小时。面临面前智能化、隐蔽性比较高和关系网相当复杂的破案环境12小时很难完成。
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把基层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权上升到上一级的实际检查机关,体现了检查系统决定提高办案质量的决心,但是实际上也给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因为自侦案件如果不能抓紧时间快办快结,还要向上级请示逮捕权,往往会丧失最佳的逮捕时机,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因为基层检察院的贪污案件中,所涉的犯罪金额并不大,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把握好恰当的时间否则犯罪分子有可能把证据毁灭掉;时间把握不及时还有可能给予犯罪分子翻供、串供的时机,给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工作增加难度。
三、基层检察院走出反贪困境的策略
基层检察院提高反贪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必须在反贪工作中用发展的眼光审时度势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有效的科学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完善的案源线索机制,广开渠道进行反贪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模式的不断更新,社会中的职务犯罪形态与犯罪特点都有了很大的变化,逐渐由过去的单一模式向开放式模式发展。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也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等新的特点,例如轰动一时的“江西鄱阳财政局股长李华波贪污9400万元潜逃”事件直至2013年东莞亿元“裸贪”吴湛辉在广州受审等事件,其中贪污的巨款数目令人震惊,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成为巨大的黑洞,因此,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具有打击贪污犯罪、维护职务廉洁性,维护国家资产的重要意义。这就需要基层检察机关在把反贪工作中转变工作观念,创新思想,在把握贪污贿赂犯罪规律的基础上,扩大案件线索的畅通渠道,提高反贪工作的有效性。首先,需要转变案件线索的来源的观念,摒弃过去落后被动的等、靠线索的观念,建立起于社会其他部门的联合协调机制,加强与社会经济领域中工商、税务、环境、新房等职能部门的联系,扩大信息的来源;其次,广开线索机制的接收渠道,积极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等技术,广泛采用微博、微信、内部论坛等方式进行多元化的渠道模式,在深入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不断发掘有价值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再次,继续保持走群众路线,建立线索举报的奖励机制与保密机制,在严格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能够积极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安全。最后,强化反贪工作的干警发掘社会信息的意识,加强线索排查能力的训练;基层检察院应该适时建立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日常联系机制,指派相关联系点的负责人,依法行使检察院的监督职权,形成联合反贪的工作合力,将反贪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侦办贪污贿赂的独立性,维护法律的平等性
基层检察院由于区划、管辖等原因,在侦办贪污贿赂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其他干扰力量的合围,因此加强检察院反贪工作的独立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首先,建立基层检察院侦办案件的保密制度,最大限度排除干扰源,培养侦查人员的保密意识、设立侦查案件的保密等级;其次,在研究贪污贿赂犯罪新规律的基础上重视排查与民生相关的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重视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的变种形态,重视利用人事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公权力进行以公谋私的案件;主抓与民众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及工程建设领域、金融投资领域以信息换取利益的贪污受贿形式。最后,侦办贪污贿赂犯罪要将法律的平等性置于头等重要地位,在突出办案关键的同时,深入强化办理案件的系统性,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科学的反腐败检察体制。
(三)全面提升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的素质,以适应新型职务犯罪的需要
 社会经济形态的多样化促使职务犯罪形态的多元化,原有反贪办案人员陈旧的侦查手段已经难以应对新型的职务犯罪模式;职务犯罪从传统的作案模式向智能化发展,犯罪性质更具有隐蔽性,以合法的外衣作为掩盖,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更优秀的反侦查能力,这就造成在侦查审讯中难以突破进展,全面提升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的素质是提高侦查效果的有效途径。第一,创建完善的信息工作机制以及信息数据库共享体系。如果缺乏对反贪工作的信息资料的有效收集与使用则会在不经意间浪费很多的案件线索,这就需要建立案件线索的共享机制,将侦查员个人的智慧汇集到一起,形成智慧接力,这对提高侦查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建立反贪工作的完整情报信息分析部门,配备专门的案件情报采集人员与分析人员,及时更新案件线索信息,建立动态、全新的案件情报信息库,做好案件信息的管理工作,防止信息的泄露与流失;建立对本辖区内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相关资料的数据库,掌握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对重点人员和权力部门进行监督,行使检察院的监督职责。第三,加强基层检察院警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一方面,提高检察院侦查人员的理论水平,不断深入学习犯罪心理学、经济学等社会相学科,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法律功底;另一方面,提高检察院侦查人员的实践能力,建设自己的技术侦查网络,进一步提高发现犯罪、获取证据的能力。不断培训侦查人员的预审、收集固定证据、利用技术及侦查手段的能力,使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的工作能力与实践要求相匹配,能够满足实践办案的要求。
   (四)为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提供完善法律法规的支持
现行的法律制度尤其是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通过,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八节中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是刑事诉讼立法方面的一大亮点,完善了刑事案件技术侦查手段的空白,但是与公安、国安机关的侦查权相比还具有不足之处,需要法律法规加大基层检察院的侦查权限、完善侦查程序、创新侦查技术的规定,做好法律规范上的支持。首先,需要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构架下详细明确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程序,为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拓展侦查技术实施的权力范围,建立与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相媲美的侦查机制;其次,在刑事立法方面应该针对新型的职务犯罪形态,相应制定修改职务犯罪的采取措施的时效以及相关的细则;再次,建立与公安机关同等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时间,这是因为考虑职务犯罪智能化、多元化的发展现状,为预审争取更多的时间;加快基层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权上升上级检察机关的速度,避免犯罪分子趁逮捕权申请的过程逃跑,造成证据的毁灭或者翻供、串供的发生,提高基层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五)创新基层检察院侦查模式,推进反贪工作一体化进程
    职务犯罪在社会体系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团伙犯罪趋势,犯罪嫌疑人数众多、犯罪领域跨行跨业、犯罪人员高智商、作案手段高智能化等显著特点,这样的案件特点与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力量不足形成巨大的反差,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工作难以推进。因此,基层检察院需要在突破现行的侦查机制,采取“联合反贪战略”,以反贪局为中心,把基层检察院与反贪部门联合,打破科室之间的固定界限,组成专业的办案组,发挥联合反贪机制中小组成员的特长,推行侦查专业化模式的完善;构建高效侦查指挥平台,注重完善检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在轮班审讯交接与信息交换机制的支持下,快速、准确的获取反贪信息,提高反贪案件的决策与执行效率。
 
参考文献:
[1] 刘殿芬浅谈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困境和对策;《法制与社会》;2012年08期 
[2] 周胜;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初查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建议[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年07期
[3] 陈万德;完善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基本思路[A];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议文章[C];2011年
[4] 吴媚;职务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5] 周胜;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初查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建议[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年07期
[6] 尹畅;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机制创新路径探析[A];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议文章[C];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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