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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追踪检察机制的必要性

时间:2016-11-02 14:13 来源:博途论文网--专业论文发表 作者:博途论文

摘要:检察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律实施过程中承担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在当前国家法律生活中以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权力分配制约的机制下,建立起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结案追踪机制具有重要的法学意义和现实意义;真正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成果转化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动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实际行动;广大检察工作人员应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与政治责任感,实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促进我国权力构架的完善与运行的畅通,实现法治中国;以十八大精神为航标,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监督权;运行构架
前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是法治中国进程的启明灯,通篇闪耀着睿智、法治的光芒,报告中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法治建设作为政法工作中“三大建设”的重点之一。这对我国政法工作、法治建设、检察工作具有战略性指导意义;对提高检察人员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具有深层次的推动作用;对化解矛盾、维护刑事、民事审判制度的客观公正性、法律的公平适用具有引导意义。在十八大法治精神的指引下,检察工作人员应该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促进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服务和检察工作的深入与健全,为实现国家法治进步、法治权威提供动力支持。
一、建立重大刑事民事案件检察机制的意义  
1、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和人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生命、财产和自由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数量呈现出逐步递增趋势。处理民事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义务,但是百密一疏也难以避免,我国司法机构在面临汹涌澎湃的案件面前显得非常疲惫。另外我们司法机关的有些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本色,在形形色色的物质与名誉面前经不起诱惑,有意的制造一些错案、冤案,不但没有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反而成了维护合法权益的对立者。建立重大刑事民事案件追踪检察机制是对重大案件的监督机制,是充分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外来因素影响的保障。司法机关作为法律制度的载体,建立重大刑事民事案件追踪检察机制是时代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法治意义  
通过对我国司法机关的调研发现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可能是导致在审判出现误判与错判情形。重大刑事民事案件追踪检察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促进我国法律的进步都要重要的影响。它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将会为健全我国法律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重大刑事民事案件追踪检察机制的建立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标志,是我国法律健全过程中实现重大案件审理公平与公正的重要措施。
二、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制分析
(一)重大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 
重大刑事案件将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的巨大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严惩真凶对于维护的社会稳定将会有重大的影响。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制上有了一些进步,但是还是弥补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检察权配置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侦查监督问题突出,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各部门中,对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监督职责的是公诉部门与监督部门,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境就会向公安机关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有些公安干警对此极不配合也不理睬,对错误更是不予纠正,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显得苍白无力;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突出问题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向公安机关下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时,公安机关既不书面答复也不进行立案,即使通知立案,公安机关依然我行我素。公安机关的消极侦查与检察机关积极监督之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即使公安机关迫于压力立案了也是立而不侦,侦而不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检察机关对此束手无策。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刑事抗诉权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刑事抗诉案件的改判率非常低,给刑事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助长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时间的发生。
(二)重大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 
执行难主要是指个别法院在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实施执行措施不能或者实施措施失去功效,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执行乱是指执法人员因个人原因过意或者过时的违背我国的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依据对审判权威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2013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将从体质上遏制执行难、执行乱问题。遗憾的是新《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效力、没有区分检察建议和抗诉,没有区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易造成监督不力等后果,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154 条第并没有改变对执行中的裁定不能上诉这种规定。总体上,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民事检察监督机关的工作难度与工作量,对检察人员法律知识、理论素养和实际办案能力的严峻挑战。之前由于民事检察机关长期受到忽视,民事监督的力量配备还相当的不足,有的地区人力资源匮乏、年龄偏大、知识与经验严重不足等,难以达到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有可能阻碍司法公平、公正的实现。
三、建立重大刑事和民事检察机制具有必要性 
(一)建立重大刑事民事检察机制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法律监督、法律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理论基础。社会主义的法治属性需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肩负起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捍卫者的角色。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要求检察机制的建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重大刑事民事检察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坚持十八大的法治思想,确保检察工作明确的政治方向,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性,是坚持捍卫社会主义法治公平与正义的前提;第二,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中的所遇到的问题,将检察功能转化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智力支持是建立检察机制的基础;第三,在行使检察功能的过程中,清正廉洁,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引导教育等功能,维护社会法制环境的和谐是建立制度的终极目标。第四,坚持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提升检察素质,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内在因素。作为检察机关需要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不断健全法律约束监督体制,增强监督权力的独立性。
(二)建立重大刑事民事检察机制在刑事权利保护方面的必要性
 1、建立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权是由检察权性质的必然要求
检察权是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保障,在我国刑事制度领域建立检察制度,保障检察权力的实施集中体现了我国对权力约束在牢笼中的客观要求。从权力渊源角度而言,这是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的权力,其符合权力制约的基本原理,并与中国的法治现状相适应。现实的法律运行领域中检察监督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种制约因素对检察监督权起到削弱和遏制。因此,建立重大刑事检察机制能够有效遏制违法刑事处罚以及执法活动,这需要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与监督权限,实现检察机关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督。
2、建立刑罚执行检察机制权符合刑事诉讼模式规律
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力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审判是否公正的监督权力;二是指挥和监督执行裁判权,这两项权力的规定实质上是为了保障检察机关侦查和公诉权及其行政职能的实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是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开始吸收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具有“当事人主义化”模式倾向。但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并未改变检察机关为实现国家刑罚权而提起公诉的根本目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检察机关之所以能够代表被害人或国家机关提起公诉主要是源于国家权力的赋予,是检察机关公诉权力的拓展,提起公诉权利实现国家刑罚权应该属于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利,因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已经逐渐呈现职权化特色,建立刑罚执行检察制度需要检察工作人员既确保对违法者进行刑事追究法律的执行,既保护个人权利,又注重提高刑事司法制度效率。 
3、建立刑事检察机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事权利保护主要涉及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现实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的混乱、刑讯逼供等现象屡见不鲜,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权力可以更有效的检验法律实施过程中弊端,对人权的保护现实化。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将检察机关规定为实现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公诉机关,看似二者是对立的,实则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重新厘定,确保案件的客观与公正。
(三)建立重大刑事民事检察机制对于民事权利保护的需求
1、建立检察机制是根治民事执行混乱、执行不作为的需要
 民事权利的执行难和执行乱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执行乱的根源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监督的有效性不足,其最直接的后果是使生效判决得不到及时执行,侵害当事人乃至案外人的权益。因此,建立重大民事检察机制非常有必要,这是因为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及法律处理问题、执行方式等都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需要检察机关的外部强有力的监督,才能保证执行结果的公平与效率。在我国目前民事监督体系中法院内部监督、党委、媒体监督、人民群众外部监督等方式均不能满足民事执行案件中的法律监督的要求。国家法律将这个监督权委托于检察机关成为保证民事执行案件依法解决的基础。
2、建立民事检察机制是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属性需要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建立完备的检察机制不仅是党内领导法治建设的属性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途径。在民事审判与执行过程中,最后的权利归属主要体现在民事判决书上,民事执行权最终体现为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如何保证判决执行的公正性,需要加强对当事人与法院执行人员权力的约束,保证执行秩序符合法律的定。检察机关由于具有与法院相对等的法律知识,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可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程序监督。在这种监督职能内在需求的情况下,建立检察机关的检察机职能能够为民事执行权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从这个角度而言,检察机关内在的特性与外在的需求成为建立一套检察机制的必然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执法的严格。
3、建立检察机制是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公正源于法制的独立。我国以最高位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为国家监督机关。这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视角会探深到与法律实施的所有角落,这种监督权力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具有最高权威性。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贯穿于公、检、法、司的法律运行领域。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民事执行行为,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事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理想的检察机制应该可以涵盖事中与事后监督两个方面,对权利的保护形成统一的防护带,防止错案、乱执行等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总体上而言,检察机关在民事监督程序中遵循被动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监督权力的正常运行,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是实现法治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2012年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委托起诉公益诉讼这个亮点,将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职权进行了延伸,是法律监督权的进一步拓展,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四、建立重大刑事和民事检察机制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求,检察机关需要加强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起重大刑事和民事检察机制,确保司法活动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一)以正确法治理念为精神指引,建立检察机制的自检制度
十八大的法治精神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监督,将建立重大刑事和民事检察机制与自身权力约束机制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做到内修外为,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人大、政协民主监督机制,虚心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完善公、法、司在诉讼权利中的制约,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的权利;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机制,逐步形成检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建立丰富检务公开的形式和公开载体,利用检察门户网站、微博等现代信息手段,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更好地增强检务公开的效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不起诉、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强化法律监督文书释法说理。
(二)加强完善刑事诉讼检察机制,确保程序合法性
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工作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立案以及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通过对确有错误、违反程序影响司法公正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及时抗诉、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调查核实违法实施、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措施加强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推行派驻检察室与监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实行全程、同步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以及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全面更新监督方式,走制约型监督和督察型监督结合之路,构建适合我国的刑事执行检察官指挥监督机制,积极应对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多元化的现状,实现从督察型监督到与制约型相结合的监督,把全面监督形式引入到检察过程中,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检察监督,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加强检察机关工作规范化建设,认真查处刑法执行中发生的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有力地推动执行中的检察监督工作。
(三)加强完善民事执行检察机制,确保民事判决高效执行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中处于独立的地位,为了更好实现检察监督的目的,首先,在构建监督体系的过程在应该坚持同级监督,而不实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审判监督“上级抗”模式。其次,检察机关监督权力的实施需要法院的重视,通过组建合议庭进行检察院意见的审查,分情况制作书面文件并说明理由。第三,提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但单方认为有必要继续督促其纠正错误的,应当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使监督权力得到更好的运行,完善监督检察机关自检及对外监督的法律体系。
 结语
 法律监督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必然条件,建立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跟踪监督检察机制,贯穿于诉讼程序之中,对检察体制与工作机制提出严峻挑战。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法律实施情况,调整内部职责分工,更新工作机制,确保与法律实施步调一致,以法治理念为指引,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 张赟;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企业导报》;2010 年第7 期.
 [2] 张智辉;检察改革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教育网;2013.2.26
[3] 汤维建: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4]代娟 李建军;论我国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前沿》; 2010
年第20期总第274期
[5] 朱孝清;“法律监督”性质对于检察制度的意义检察日报;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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