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机制的思考
【摘要】本论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机制,既是为了防范医疗纠纷发生,也是为了切实做好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置工作,以有效保障患者、医院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好正常的医疗秩序。
关键词:医疗纠纷 处置机制 医疗秩序
一、医疗纠纷的防范
为防止或减少医疗纠纷,首先要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依法执业意识以及诚信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保障好医疗安全以防范医疗的纠纷的发生。其次,院科两级要加强与诊疗质量有关的培训学习并进行一定的考核,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医疗素质。再者,对院科进行两级质控,分析院内外的安全隐患,以防范于未然。第四,加强医护人员与患者的沟通交流,以减少并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第五,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尽量减少因实习的不熟练而引起的医疗纠纷。第六,引导并规范患者文明就医。第七,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二、医疗纠纷的处置
1.处置原则:应当公开、公平、和谐、合法、效率的处理医疗纠纷,实事求是,做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事实清楚、处理恰当。
2.处理途径:根据我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按照事件严重程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1)科室协调,尽量化解纠纷;(2)纠纷办、医务科答复与协调处理;(3)依法处理。
下面重点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2.1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自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问世后,与医疗损害赔偿有关的纠纷越来越多,赔偿的资金也越来越大。所以,作为一个特殊职业的医疗机构,他们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重。如果对它的发展不管不顾,医生或者医疗机构都会产生很强的自我保护意思,毋庸置疑,这不利于医院的正常经营。为解决医患矛盾,部分地区保险机构开展研究并承保医疗损害责任险,通过医疗责任险转化医护人员的医疗风险。部分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也在积极与保险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使医疗损害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及承保金额扩大,建议医护人员及就诊患者均投保医疗损害责任险。在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其他医疗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部分或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通过医疗损害责任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对协调医院和患者相互之间的利益都是有益的,同时,他还促进了医疗事业的发展。
2.2 关于专门性立法的建议
目前,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宜作了规定,但该方面的规定还存在很多缺陷。比如,现在各大医院普遍存在医疗过度的现象,不管患者有没有必要,医院总会让患者滥检查,滥用高档药材,滥开药,甚至有的医生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以犀利的语言告诉患者情况很严重,强迫患者听从他们。本来问题用一种药就可以解决,医生却给开好几种药;本来孕妇可以顺产的却说要剖腹产;本来拍个X光片就可以,却非让做CT等等。该法第六十三条仅仅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而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对当今越来越明显的过度治疗并没有做出规定,毋庸置疑,这是过度治疗责任的缺失,也是立法上的一大缺憾。另外,该法律在紧急抢救中的免责方面、法律适用的两难方面以及过错推定的困惑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不足。
2.3 关于限额赔偿制度的建立
根据上面的阐述,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建立了,相关的保险制度也建立了,那么出现医疗纠纷是否就可以轻而易举的解决呢? 事情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我们还需要平衡侵权行为法对社会利益的作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使受害者受到应有的保护,补偿他们应得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其次,巨额赔偿对医疗事业的发展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必须被考虑在其中。 我国的现实客观经济条件决定了,不可能完全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在建立了医疗损害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实行限额赔偿制度以保障医疗事业按正常道路发展。所以说,建立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制度是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的。首先,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两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保证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得到满足;再者,该制度要建立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基础上;最后,与医疗损害赔偿限额有关的其他原则。
2.4 关于医疗行为豁免制度建立
如果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或者造成了其他的不良后果却不受法律的追究,与该事例有关的制度就是医疗行为豁免制度。医师在履行应有的职务时需要得到该制度的保护,这是医疗机构发展的需要,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医疗行业具有其特殊的职业特点,同时该行业面临的风险的也很高,所有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立医疗行为豁免制度很有必要。
2.5 开增医疗行业增值税
在与医疗有关的行业(如制药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制造厂等等)效益比较好的情况下,可考虑开增医疗行业增值税,其所得的税款可以用来建立医疗损害补偿金,以适当的补偿得不到医疗损害赔偿金额的患者,这样才能更加协调的平衡医疗机构和患者两方的利益。
2.6 因果关系与责任承担相统一的原则
在立法时,必须考虑把因果关系和责任承担相统一的原则,因为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这是其特有的行业特点。如果因果关系是连锁的,从原则方面考虑,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因果关系是多因一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并不全部承担责任,而是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因果关系是一因一果的前提下,全部责任都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齐心协力做好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工作,在加强医院医疗质量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医疗法律制度,才能减少医疗纠纷的产生并在必要时恰当的处理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 银萍,娄建华.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上海医学,2008,(5):379-380.
[2] 韩笑.加强防范意识维护陕疗秩序稳定——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与处理探讨[J].中华医学研究杂志.2006,lO(3):957-958.
[3] 王根发.注重沟通技巧促进医患关系和谐[J].中国医疗前沿,2009,4(17):125·126.
[4] 司福亭.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2(4):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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