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5-11-10 08:22 来源:博途论文网--专业论文发表 作者:博途论文
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是个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大家在认识上不一致,在工作中做法也不一样。为了正确理解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 正确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有着自己特定的条件和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实践中,有的对免予起诉,或依法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并没有规定对被告人作如何处理。如果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就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的。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可以免除刑事处分,而在犯罪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未规定可以不赔偿。但由于免除刑事处分是检察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没有通过审判阶段,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能审理,可在检察院免予起诉阶段进行处理。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即一是被害人的损失是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不是其它损失,二是这种物质损失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不是间接造成的。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所谓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两种:一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抢劫犯抢走手表、钱财等。这种损失亦称“积极损失”。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将来必然要遭受的物质损失,如被害人受伤后的医疗费等。这种损失亦称“消极损失”。由于人们对这种物质损失的认识不够,在实践中常把一些不应作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而作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处理。例如,某地发生过一起刘××杀人案。刘在犯罪前曾借过本村赵××的二万元钱。后刘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当然借赵的钱也就无法偿还。于是赵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法院判决让被告还他的钱,而法院接受了这种要求。显然这样的问题作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是不合适的。
- 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指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只要在这个期间,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有利于对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但有的观点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解决经济赔偿问题,这是法院的任务。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审判阶段提起。这种意见是不合适的,它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还有观点认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应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限制,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被害人应有权提出因犯罪行为直接给他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要求。这种意见不妥之处首先从立法上看,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不符。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当然这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也就结束,被害人也就无权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了。其次,从司法实践中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这样便于及时查清案情,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正确处理,节省人为、物力和时间。如果案件已经审结,原审判组织已经撤销,又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时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原审判组织的人员无法凑齐,不能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判,即使可以凑齐,也因案件已经审结,并且隔了相当一段时间而对案情生疏了,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又要重新阅卷和调查,这就失去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即不能节省人为、物力和时间,也不利于附带问题的及时、正确处理。所以,刑事诉讼过程结束后,被害人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并不是不保护这样的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如果这种被害人认为应当由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他可以起诉,依法要求民事赔偿。
- 哪些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被害人未成年,或被害人已经死亡,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原告一方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是这些人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因此他们对案件情况并不了解,无法行使被害人的权利,比如不能参加刑事部分审判的法庭辩论、他们的发言不是刑事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等。
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不宜代替被害人行使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害人没有提起,人民检察院作为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把这种权利告知被害人后,被害人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说明被害人自动放弃经济赔偿的要求。总之,在这个问题上,人民检察院可以给被害人以法律上的帮助,而不宜代行被害人的权利,提不提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害人自己决定。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也有权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受损失的单位首先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未提起时,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样既能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又能防止不必要的拖延诉讼,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
- 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附带民事部分的案件,刑事判决的生效日期不受附带民事部分审结的影响。如果刑事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部分才审完,也可单独作出判决以保证刑事案件在法定时间内结案,及时惩罚犯罪分子。
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免予起诉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有的由人民法院民庭处理,有的由人民法院刑庭处理,有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我们认为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为好,人民检察院熟悉案情,由它处理可以保证案件的质量。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的决定,可写在免予起诉决定书后面,也可另制作决定书。如果原告人或被告人不服,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我们认为也应当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除外。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最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作出行政处理(如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或者是撤销了案件,如果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这样的赔偿问题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如果赔偿问题比较简单,公安机关又了解情况,为了及时结案和减少诉讼,公安机关也可以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如果是几个被告人共同被造成的,只要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对共同被告都有法律作用,在处理时应根据各个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考虑他们各自的实际赔偿能力,分别确定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为了保证经济赔偿决定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查封或扣押的数量应以足够赔偿为限。
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执行。
参考文献:
- 杨琳著《附带民事诉讼应把握的几个问题》,《法学天地》,1999年第2期
- 陈光中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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