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政府正义的构建
论文摘要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隐患。在现实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常与政府正义与否存在密切的关联,同时,政府正义也成为能否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条件。只有从政府行为、道德和制度三方面构建来保障政府正义,才能推动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和解决。
论文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政府正义 正义
一、群体性事件与政府正义
转型期的历史变化不仅给中国社会带来重大发展与繁荣,也引发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人民内部矛盾也变得复杂和多元。其中,群体性事件以其参与人数多、事件规模较大、后果影响广、事态紧急严重等特点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之一。群体性事件是指“公开、自发、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行为” 。政府往往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或是管理与监督角色的缺位乃至政府部门自身的执法素质或者贪腐问题等而与群体性事件产生密不可分的关联:
(一)政府正义是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保障
群体性事件是“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会等方式向国家机关施加压力、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由此可见,其直接针对对象是具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担任主体角色,只有充分实践政府正义的要求,才能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具体来说,政府既要树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行政价值观,注意运用科学的、民主的、有效的行政方法,如针对群体性事件,要构建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建立与公众的沟通和反馈渠道、提高依法行政素质等,也要注意养成美德正义,从内心建立对诚信、忠诚、负责、奉献等美德正义的认同。
(二)群体性事件对对政府正义构建具有反作用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虽然给社会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但同时也对政府行政管理提出问题,特别是对政府正义进行是一种拷问,为政府今后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建设、端正价值观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意义上的促进作用。科塞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冲突是社会的生命之所在,进步产生于个人、阶级或群体为寻求实现自己美好理想而进行的斗争之中。”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正视群体性事件带来的损失的同时,更应积极地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寻求政府自身和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二、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政府正义的内涵要求
(一)以民为本
以民为本要求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认清政府与群众的关系。虽然群体性事件中存在部分群众法治意识淡薄、思想素质不高,但他们不能代表全部群众,更不可因此将群众与政府对立起来,认清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性质,正确认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立场。另外,以民为本要求政府在工作方法上走群众路线,只有切实以民为本,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降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才能推动群体性事件顺利解决。
(二)民主
民主政府要求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注重于人民群众的沟通,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首先,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建设中,发扬人民民主,尽量将利益矛盾通过民主协商的过程减少到最低;其次,在群体性事件解决过程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与人民沟通,遇事与群众商量,将群体性事件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最后,在政府常规管理过程中,加大民主的行政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关乎切身利益的事件处理过程中去,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隐患。
(三)责任
责任是政府正义的最低要求和基本内涵,只有负责任的,切实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才是正义的合法的政府。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常是经过上访、越级上访及上访失败后导致的游行、示威甚至围攻政府机关以及恶性打砸抢事件等这样的发展过程,往往是政府未能及时尽责,将群众意见置若罔闻或是失责导致处置不力,才引发了更为严重的恶果。
(四)法治
法治首先要求政府机关人员树立法治意识,克服官僚主义观念。事实表明,许多群体性事件的恶化和政府官员官僚作风有所联系。人治观念浓厚,以个人喜好办事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即使部分群众的要求并不合理,也应依法行政,将工作做到位,拒绝以粗暴举动应付,防止矛盾激化。其次,要加强群体性事件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并依法行政。最后,政府加大社会法治教育,普及社会法治教育并严厉打击利用群体性事件进行违法活动的不法份子。
(五)其他政府正义内涵要求
政府正义还要求政府在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注重“透明”、“高效”、“善于沟通”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发挥人民的监督和参与权,才能有效缓和矛盾,并将一部分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高效”指政府对群体性事件应具有快速的反应能力,遇事推诿甚至欺上瞒下,只会让政府陷入不负责任的境地,激怒群众情绪。“善于沟通”是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维稳的重要保障。政府要具有完好的沟通技能,应对群体的激动情绪,另外要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提供群众意见表达和反馈渠道,倾听群众需要,帮助群众满足其应得的利益。
三、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构建政府正义的具体措施
(一)行为正义层面
1.坚持政务信息公开。一方面,群体性事件因具有危机性、扩散性等特点,易迅速传播盲从的激动情绪,信息公开有助于安定社会情绪,控制舆论,防止群体性事件的扩大。如“6.26.池州事件”中,政府信息发布不及时,导致“中学生被打死了”、“超市老板是帮打人者的”等谣言四起,加剧事态恶化。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公开能帮助政府能够及时掌握群众的反馈意见,集群众之力量,提高决策质量,也加大群众对政府行为的认同感。
2.坚持为群众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就是“政治体系为其公民和社会群体提供了某些方式,从而让他们表达自己的需要和对政府的要求” ,分为制度化表达方式和非制度化表达方式。制度化表达方式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指定的法定程序表达利益的方式,如参加人大选举、政协、信访、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等。非制度化方式则包括如非法集会游行和抗议、行贿、暴力反抗等非法行为。政府保证政府正义就要为群众提供畅通的制度化表达渠道,让民众在关乎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充分发挥作用,发挥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两者之间的交流沟通。
3.坚持反思与问责。一方面部分官员可能由于责任意识不足且官本位思想浓厚,遇事互相推诿,置群众呼声于不顾,对群众不满情绪进行压制和隐瞒,不分情形将群众的不满情绪盲目定性为是敌对势力,逃避躲闪,不负责任;另一方面在群体性事件初步解决后,政府官员收到“报喜不报忧”心态的影响,忽视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经验教训,甚至试图掩盖群体性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群体性事件发生并不可怕,政府要与此过程中维持政府正义,就必需积极应对,尽职尽责,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及时反思并总结经验,勇于承担,正确对待群体性事件。
(二)道德正义层面
一是责任。政府官员职能缺位,玩忽职守往往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间接动因,责任意识是政府公务员最基本的正义美德修养,也是保障群体性事件有效预防与积极处理的必要前提。
二是奉献精神。为人民服务意识是指在公务员心中树立心系民众的感召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积极地应对群体性事件。
三是明智。明智是公务员做好本职、为人民负责的基本前提,在群体性事件解决过程中,更要求公务员具有较好的行政素养,能审时慎行,妥善处理矛盾。
四是诚信与仁爱。仁爱与诚信在群体性事件中,是保障政府行为权威性、提高被认同感的重要因素,是推动群体性事件有效解决的润滑剂。
五是廉洁。一些地方政府无视长远利益,仅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争政绩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不仅减弱群众对当地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甚至侵害群众的合法利益,使群众有苦难言。更有甚至,政府官员自身政治素养不够过硬,走向贪污腐败的道路,甚至与当地黑恶势力相勾结,激起民愤,最终引发群众的抗议。
(三)制度正义层面
“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而且不仅仅是道义上的公平和收入-财富分配上的公平,更是公民权利制度的公平和机会结构的公平,这样的社会公平是社会冲突的最大克星。” 只有不断推进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应得权力,才能舒缓社会矛盾,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动机掌握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具体来说,一是要完善政府行政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包括信息公开制度、问责制、公民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二是要是继续完善人大、政协、妇联、青年团等其他部门的相关制度建设。发挥好行政管理内外部力量。三是要促进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低保制度的普及和落实,减少因贫困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加大惠农政策、西部开发政策等的政策力度,以求控制贫富差距;加强医疗、教育、公共卫生等群体性事件多发领域相关政策制度的建设;继续推动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普及,完善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将城镇社会保险的成功经验逐步推向农村,以社会保险作为缓解群众生活压力的第一道保险,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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