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学术论文,报刊,期刊,团结合作,诚信做人,良心做事,售后服务完善

在职硕士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石家庄论文发表 > 在职硕士论文 >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制度的探析

时间:2016-12-29 14:47 来源:博途论文网--专业论文发表 作者:博途论文

 
根据相关方面的资料统计显示: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还处于一种发展的初期阶段,虽然从诞生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方面仍然是禁锢着整个司法行业的发展。在逐渐的发展过程当中,这一问题的存在变得更加明显,所以这就要求相关方面的研究者以及执行者应当投入更多的精力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同时还要全面加强在理论和制度方面的创新工作。
所以本文重点针对当前状况下行政机关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着重针对那些可以全面加强行政诉讼执行力度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详尽的建议,但是不可避免的还会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就需要相关方面的学者和专家加强这方面问题的研究。俗话说得好:“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纵使未来的路途多么漫长坎坷,也应当积极地走下去,这样最终才会促成行政诉讼执行制度有效地贯彻和执行这一宏伟目标的最终实现。只有那样,最终才会使得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变得更加容易快捷,同时也才会使得整个的行政判决过程变得更为可行。
 
 
关键词: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 败诉案件 执行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nforcement regime in China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despite more than twenty development, there are still many flaws and we have not set foot in the blank, which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is currently spans a challenge before the judiciary. With its growing importance, we should accelerate the pace of research, to promote theoretical innovation and system innov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the difficulty perform administrative organ, and choose the force has done a more detailed proposal to strengthen enforcement measur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problems, there are still many aspects of the theory blank, you need to Passing the torch to continue to explore it. "The journey of a thousand miles begins with a single step."

Regardless of the road of the future will be how long bumpy as long as we took the first step and resolute efforts devoted efforts will eventually be merged into the river like trickling stream as to promote social Humanist feature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of this grand goal finally realized. Tim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the court will be more easy to quickly and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has to be realized. Executive authorities will be more sunshine, honest, efficient, and societies main relationship will become more harmonious, friendly, and masses of people will really be bathed in the sunshine of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case execution; losing cases
   
 
前言………………………………………………………………1
第一章  行政诉讼执行的基本概念……………………………2
1.1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2
1.2行政诉讼执行的概述……………………………………4
1.3行政诉讼执行的重要意义………………………………5
第二章  行政诉讼被告败诉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5
2.1对行政机关执行的案件较少……………………………6
2.2对行政机关执行难………………………………………9
2.3对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消极影响………………………11
2.4对行政机关执行的现行规范的缺失……………………13
第三章 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的原因………………………………14
3.1被执行组织没有履行能力………………………………17
3.2司法体制原因……………………………………………18
3.2.1司法的地方化…………………………………………18
3.2.2司法责任制的模糊……………………………………20
3.3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消极思想  ……………………20
3.3.1缺乏私有权利保护观念和人格平等观念……………21
3.3.2司法机关中存在的对行政机关执行的畏惧心理……22
3.4法院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22
3.5现行行政执行措施存在制度上的设计缺陷……………23

第四章 完善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执行的目的、必要性及意义 ……23

4.1 完善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执行的目的………………24
4.2 完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执行的必要性…………………25
4.3 完善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执行的现实意义…………28第五章 完善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执行的制度体系…………28
5.1司法独立原则的切实落实……………………………29
5.2引入监督制约机制………………………………………32
5.3建立行政法院的模式……………………………………34
5.4强化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34
5.4.1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34
5.4.2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35
5.4.3将行政机关执行情况纳入考核………………………35
5.5完善《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执行问题的规定…………37
5.6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37                            
第六章结语………………………………………………………38
参考文献………………………………………………………40
致谢…………………………………………………………4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42
 
 
 
 
 

  
经过相关方面的资料统计显示: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开始,人民法院在实际的审理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案件执行方面的活动变得越来越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推动宪政和法政建设,正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中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此外,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形成了各类经济以及文化活动的大范围增加,与此同时人们同行政机关的交往也正在变得越加亲密和频繁。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小到日常生活中的办理身份证和交纳税款;大到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以及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权力可谓是无处不在,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行政权力覆盖了我们生活当中的所有过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了人同行政机关之间产生分歧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拥有多种选择来解决上述纠纷。在这多种选择当中,行政诉讼即作为核心的内容被提出来用于解决上述争端的核心方式之一,而在应用这一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一旦行政机关遭遇到了败诉但是却又坚决地拒绝履行相关方面的生效判决义务的时候,法院也就必然会面临在行政机关败诉之后的执行问题。 
之所以会有败诉后拒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出现,乃是因为行政机关自身在身份方面的特殊性,所以造成了法院在针对其进行相关方面的执行问题的时候就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必然会给法院判决的最终实施造成很大程度上困扰。虽然在实现发展的过程当中,各级的人民法院为了能够积极地解决在行政机关执行难方面问题的存在而进行了积极努力的探索,但是最终都无法取得相对来讲较为有效的效果,同时也无法形成一个更加系统化的解决。目前有众多的学者都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艰难探索,但这些努力都紧紧局限于解决个案,而没有一个系统的研究。考虑到这方面内容的存在,所以在针对本文的写作过程当中笔者重点针对行政诉讼的相关方面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重点分析了其它国家在这方面的有效建议,希望可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1  行政诉讼执行的基本概念

1.1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

对于行政诉讼执行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在针对其所对应的范围的探讨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有学者认为,所谓的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不过笔者却有不同看法:虽然在当前状况下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司法裁判以及相关方面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拥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强制执行权,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所谓的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强制执行权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程序当中所对应的强制执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定义,而不应当将其纳入到行政诉讼法所涉及到的调整范围当中,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在针对此方面的内容也没有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在执行的行政诉讼执行所对应的范围仅仅包含有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司法裁判所涉及到的执行以及人们法院在对非诉行政案件内容方面所涉及到的执行。在具体的行政诉讼执行的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在多数情况下扮演的都是当事人的身份,所以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在行政诉讼执行的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应如何可以较为正确促进行政诉讼执行工作的开展,最终对于实现行政司法裁判以及相应层面上的生效,再到最终的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等方面的内容都的应用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1.2行政诉讼执行的概述

从性质上讲,行政诉讼执行过程的开展实际上指的是执行机关对于那些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生了相关方面的义务人逾期但是却拒绝履行的时候,按照法律在此方面的相关规定最终采取强制措施,使得法律文书方面的相关内容最终得以实现的一种活动。行政诉讼执行所对应的概念从细则上讲主要包含有广义及狭义两种类型。广义范围上的行政诉讼执行主要应当包括有诉讼执行以及非诉执行等两种主要类型。从其具体所包含的内容上讲,所谓的诉讼执行的概念实际上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所谓的非诉执行具体来讲指的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内容,相关的行政司法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强制其履行相关义务,使得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内容得以实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狭义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执行则实际上指的是那些单独指经过了相关方面的行政诉讼之后,主要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最终导致执行裁判结果的一种执法行为,从其发生的过程上看,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首先,执行的主体一方面包括有人民法院,另外一方面也会主要包括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了在具体的行政诉讼开展的过程当中,相关方面的执行组织并不是单纯意义上地仅仅为那些拥有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除此之外还应当包括有按照法律以及相关法规方面的规定当中提到的那些独立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所涉及到的行政机关。同时这方面内容也是作为行政诉讼执行同其它的民事诉讼执行之间所存在着的重要区别之处而存在。 
其次,还规定了执行申请人以及其他被申请执行人当中,一定要存在一方是行政机关才能有效。这种情况的存在是主要由行政案件的性质以及其行政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基础来共同决定的,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还是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在整个诉讼执行程序当中的全面反映。
再次,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依据在原有的法律条文当中的规定指的是那些已经生效了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所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面主要包含有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以及行政裁定书之外,另外一方面还应当要包含有行政赔偿判决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方面的内容。在实际的执行判决的过程当中,一旦判决形式保持维持原有判决的话,那些此时所涉及到的执行的依据还应当包括有之前被法院维持的那份原始的行政文书。 
最后,概言之,所谓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那些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中所明确规定了的义务。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方面的执行措施都应当要以达到这个目的为最终的发展限度,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绝不允许超出这个界限,否则将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1.3行政诉讼执行的重要意义

 从根本上讲,案件执行的本质应当指的是面对社会评价所作出的一种司法活动的总称。在实际的应用过程当中,司法界常常会引用政治学抑或者是社会学当中所对应的一种被称之为“社会利益群体”的概念,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多次从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何实现在缓解以及解决社会利益矛盾甚至是相关方面的利益冲突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作用来进行考察。法院在开展行政诉讼执行的时候首先无法避免的就是要面对各个方面相关的利益群体,这是因为他们这一群体很容易存在冲突以及相应层面上的博弈的情绪,而这种情况的存在则会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产生很大程度上的质疑。所以由此可以总结说,在针对行政诉讼执行所产生的意义开展的探讨时应当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首先第一方面是对于政治责任的积极评价。一般来讲,人们基本上不会单纯地从一个个案当中积极地谈论案件执行的结果,而是会抽象地从宏观的角度上来考虑和看待整个案件所产生的执行效果,确切的将是会把它放到人民同政权之间所对应的关系当中来进行考虑,甚至在某些时候还会将其放到社会秩序同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是否稳定等方面的内容上来进行考虑。所以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如果想要实现从社会大局的角度上来讲,可以了解到所谓的行政诉讼应当是作为社会的“减压阀”以及相关层面上的“化解器”而存在的,所谓的执行这一步骤的开展实际上就是“减压阀”放出“压力”一个核心过程;其次是对于法律价值方面的有效评价。正常情况下的司法权威应当指的是主要通过对于审判主体产生作用,同时结合裁判文书以及相关方面案件执行等环节的有效应用所完成的对于司法公正性的一种确立。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所对应的执行力度越高的话,那么相应的裁判文书所对应的权威也就相对越大,同时更重要的是以司法判决来作为最后针对纠纷的解决所对应的模式就越加的深入人心。根据相关方面的调查资料显示:目前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当中明确规定:当前法院在针对行政机关所指定的执行的措施在力度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这一情况的存在必然会对我国司法系统的威严性以及权威性产生一系列程度上的负面影响,所以则应当适当地加以改进;最后一方面则指的是人道主义方面评价的积极应用。为了从根本上实现对于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于全社会范围内合法私有利益的保护,一定要从根本上树立起倡导人道主义的本质。
所以通过对于以上几方面内容的分析和总结,可以了解到:法院在重点针对行政机关开展相关方面措施的执行过程中首先要注意的是对于个体利益、群体利益以及相应层面上的公共利益之间所存在着的差异以及联系的一种分析,尽可能地做到保证在依法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最终实现使得各方都比较满意的效果,最终以便于实现各方面都双赢的发展局。

2  行政诉讼被告败诉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1对行政机关执行的案件较少

就我国法院系统每年需要执行的案子的整体情况来看,对行政机关执行的仅为其中极小的一部分,一些法院甚至几年都未遇到过要对行政机关执行的案件。这和浩如烟海的民事执行案件比较起来看似无足轻重,以至于让人觉得没有研究的必要。但是经笔者对一些法院的调研,发现了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从而认为对行政机关执行的研究其实相当有价值。对行政机关执行的案件的数量少不是说目前社会个体和行政机关的矛盾很少,而是因为能够进入司法审判或执行程序的行政纠纷较少。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法院担心对行政机关执行的交易成本过大而主动避免让行政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前,法院一般会先组织当事人进行开会协商,尽量将纠纷在进入诉讼前解决,而原告在很多时候会在法院的劝说和对方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下选择撤诉。这样成为一种选择性司法,选择性司法就是指在一般的案件经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某些依据,对案件做出是否进行受理,怎样判决和如何执行判决结果。这样就导致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实际上是没有真正进入司法的流程中,而只是由于选择性司法而过滤掉,这样能进入司法流程的案件相对就比较少。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在很多时候是被人为控制的,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我国公民和行政机关的关系。行政诉讼变成了“烫手的山芋”也表明了目前我国社会个体在面对被公权力主体侵犯时寻求司法救济的艰难。因此,对行政机关执行的研究是相当必要的。

2.2对行政机关执行难

行政案件在后续的执行方面往往面临着很多困难。究其原因乃是因为, 当前的中国,司法机关的实际权力并不由司法机关掌握,而是由行政机关掌握,当法院下达按判决,而行政机关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法院对此也无可奈何。政府部门不履行司法命令,行事肆无忌惮,这和我国党委领导,人大和司法机关监督,政府管理人财物的体制是息息相关。法院在面对这些情况的时候往往会因为此类行政行为的不可替代性而最终只能选择束手无策的袖手旁观。比如四川省川北某市三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得月楼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即将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时,该市立维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合同所涉及的位于高新区的仓库是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其立即向高新区房管局提出了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但是,该房管局对该申请并未理会。立维公司于是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同意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高新区房管局应在5日内对该不动产进行异议登记。判决下来后房管局在一周之内仍然未对该仓库进行异议登记,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该不动产被三明公司卖与了得月楼公司,立维公司无奈,只有对得月楼公司和三明公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如今的中国,法院的行政诉讼的判决执行举步维艰,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就成了一纸空文。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意义上所说的对于原被告双方执行都十分艰难的问题,这其中的难主要表现在对于执行行政机关方面惩罚内容的艰难方面。所以由此也可以总结说,本文重点针对的是就行政机关败诉但是最终却又不履行相关层面的生效判决的内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可以实现通过更好以及相对来讲更为及时地的方式来最终完成对其执行任务的应用,最终使得原告方的合法利益可以得到全面的保护。

2.3对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消极影响

事实上,在实际的执法过程当中如果没有对于行政机关所享有的权力进行制约的话,那么最终必将会走向专制的发展方向,关于这方面内容的重要性,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进行过较为科学的阐述:“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当中,如果该国家的所相应的法律被安排在从属地位的话,那么一定会导致这个国家没有任何权威性可言,甚至也可能会面临着灭亡的发展过程。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如果一个国家将法律的重心如果安排在了官吏的基础之上的话,那么很容易就会到这这些官吏从本质上服从于法律的存在,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这个国家就会最终获得来自于诸神的保佑以及赐福,而获得长足的发展。”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所谓的行政权利的具体实施实际上也应当是由某一个人来最终完成的,人性自身所存在的丑恶思想使得这种情况的存在很有可能会使得司法机关的存在最终发展成为权力主体滥用权力实现为自身谋取私利的一种工具。
所以为了从根本上有效地防止此类行政权利走向专制现象的存在和发生,要求制定相关方面的法律来针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的制约。在当今的现代法治社会当中,重点针对行政权利所采取的制约方面主要应当由司法机关以及相关层面的立法机关来共同完成的,而在这其中,司法机关主要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抑或者是司法审查等诸如此类的方法来最终完成对于那些滥用行政权利以及违法行为的存在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解决方法从根本上讲具有一定程度上行的普遍性,更重要的是对于大众来讲,这一方面所产生的效果也是最为明显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可以总结到:对大多数的公众而言,司法权力的存在乃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制约。
但是从我国目前所正在执行的具体司法现状来看,这把相对来讲十分重要的“雨伞”发展到现在已经变得千疮百孔,无法实现最原始的为大众“遮风避雨”的目的。不可否认的是:在针对行政机关的判决执行方面的难题已经逐渐地发展成为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所存在着的一种十分特殊现象,它的存在和发展一方面暗示了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以及相关方面的司法活动已经正在陷入到一种十分严重的信仰缺失以及相应程度上的权威匮乏危机的存在过程当中。如果有关专家和学者以及行政机关的领导不能实现针对这种现象进行深入剖析并加以解决的话,那么最终就会导致一系列社会矛盾逐渐地积累到一个十分危险的程度,这种情况的存在一方面会对于目前现有的政治经济秩序能否实现正常的运行产生根本意义上的威胁,从另外一方面讲还会对于国家的发展产生不可估计的影响。面对着如此严重的后果,目前首先应当要做的就是要积极地改变目前正在执行的行政诉讼执行不力的发展现状,同时还要积极地针对造成这种发展现状的原因进行追根溯源和有效解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于这种现象的有效掌控,同时也才能由此寻求到对于这种现象的有效解决办法。

2.4对行政机关执行的现行规范的缺失

自古以来,各朝各代都十分重视等级制度,一直遵循“尊尊亲亲”的政治原则,两千年的封建等级思想根深蒂固,一直延续至今,政府的地位保持高高在上,使得国家、民族的发展进入瓶颈期,也限制了现代法治的发展。比如2008年3月,四川省川南某市的金辉灯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诉该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一案中,2007年6月在该市旧城区改造中,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裁决拆迁金辉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风路89号的厂房,并且要求其在15日内将厂房腾空,同时对金辉公司按照《某市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经济补偿。金辉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将国土房管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判决被告重新裁决。然而,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对法院判决既不遵照履行也不上诉,继续按照原计划在10日内委托该市某拆迁公司强行拆除了金辉公司的厂房,给该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制度,相较于民事诉讼的平民纠纷,行政诉讼中的“民”俨然是弱势群体。法律的本意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但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还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判决、裁定,在行政机关面前却显得势单力薄,并未真正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相反却给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提供了正式的借口。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执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4.1司法监督的有效性不足 
当前状况下,我国正在执行的司法系统当中所对应的监督一方面包含有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机关所开展的监督,另外一方面还包括有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审计监督工作。从检察监督所对应的工作范围来讲,根据目前我国正在执行的宪法以及法律方面所做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在当前状况下人民检察院拥有针对审判机关所开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的权利。但是虽然这方面的内容是符合法律在此方面的相关规定的,但是在后续的实践过程当中,检察监督自身的权威性以及相关方面针对法律执行的有效性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和实现。比如山东省荣成市玻璃钢车船厂职工郭某于2001年6月19日晚于市内某烟贩处花了2800多元钱,购买了1条红梅香烟和40条红塔山。购买后行至市内北大街时,被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所查获。将郭某带回烟草局,对其进行审讯和笔录,认为郭某此次行为是触犯了“无证运输及经销走私烟”,执法人员扣留了其手机和摩托车,将郭某身上的800元钱搜去。但是郭某称这些烟是用来送礼还人情,并非是用来销售,双方争执不下。 最后执法人员开出处理决定书,认定郭某是走私烟草,判决没收其所有烟草并罚款800元。郭某与当年的9月20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对烟草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表示不服,当地法院最后依审判决撤销烟草局对郭某的处罚。但是第二年的1月30日,该市烟草局又以相同的理由对郭某再次下达处罚决定书,其中罚款金额由800元上涨为1508元。郭某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对烟草局的判决不服,同年3月27日,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烟草局的处罚决定。匪夷所思的是,同年4月12日,烟草局再次下达与第二次处罚决定书相同的第三次处罚决定书。郭某在法院和烟草局的不同判决中苦苦为难。
分析此种现象的形成原因可以发现: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中监督机制是事后监督,就是说当监察机构监测到审判机关的行为有违法嫌疑时,那么往往很容易就会使得原本十分正常的通过抗诉的形式来达到上述目的的方式职能放弃而改成要求审判机关纠正的过程。这其中需要强调的是:尤其是针对那些法院不执行抑或者是按照拖延的方式来执行行政诉讼所对应的判决的行为,那么也就一定会导致检察机关在开展相关层面上的监督的权限以及手段等方面的内容都会存在着十分严重的缺失状况的存在,而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也很容易会使得检察机关在开展相关层面的检查监督的时候所对应的权威性以及相应层面上的有效性受到消极层面的影响。
2.4.2执行程序有待完善 
从某种程度上讲,相对来讲较为完善的执行程序实际上指的是执行活动可以顺利开展的有效保障。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执行程序还存在着一系列不仅科学的妥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第65条第2款以及相关的第3款当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法人代表或组织等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相关的行政部门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由此可以知道,行政案件在多数情况下主要是由第一审的法院来最终执行的。在具体的基层法院作为相应程度上的执行法院的时候,因为会受到某些执行法院所对应的级别相对较低等情况的影响,使得很多的执行机关较为容易受到来自于各方面相关行政机关的压力的影响,最终导致存在着更大程度上的执行难度的存在,同时更重要的是:如果是针对那些二审的案件进行处理的话,二审法院一旦选择了撤销抑或者是改变了针对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的时候,那么在后续面对二审法院的裁决的时候,一审法院很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抵触心理,最终可能造成在执行方面的消极态度。
其次是缺乏执行和解以及调解程序的应用。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理论普遍认为,除了行政赔偿以及行政补偿方面的案件处理之外,行政诉讼执行都是无法适用抑或者是进行和解以及调解处理的。如“7.17事件”,该事件发生在2010年的7月17号,是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发生的群体性械斗。单纯就其械斗的性质来看,可能被定性为简单的斗殴事件,但是因为该械斗发生的原因是矿权纠纷,波罗镇樊河村和波罗镇山东煤矿之间引发的大规模械斗。引发这一事件的导火索则是一桩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件。
在1996年12月,北窑湾煤矿正式开办,该煤矿属集体性质。但是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李钊采取私刻公章的方法,利用不法手段获得了省国土厅所颁布的新《采矿许可证》,将负责人改成了自己,而且将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对于村民的集体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樊河村的村民要求对其进行更正。横山县的矿产局在立刻作出了更正处理,但是省国土厅虽然在口头答应了尽快更正,执行措施却并不到位,对于更正的时间一拖再拖,使这一事件没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于是樊占飞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提出诉讼之后,省国土厅对樊展飞做思想工作,希望樊占飞能够做出撤诉,表明对该产权责任人进行更正,但是在进行撤诉之后,省国土厅依然未能仍未能完成更正手续,而且在樊占飞多次办理手续时,依然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结果。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结束后,樊占飞再次对省国土厅提出审理要求,并且希望针对省国土厅不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所属案件进行审理。通过调查,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裁决:省国土厅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使得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李钊骗取省国土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登记申请书属于违法行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 6100000320008号采矿证应依法撤销,并由省国土厅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
判决书下发后,省国土厅提出申诉,陕西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了省国土厅颁布给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合法的执行依据,榆林市中院再审判决对此予以撤销,并判令省国土厅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无不当之处,因此省国土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省高院作出的判决应该起到明确的效果,只等省国土厅依法履行法院的判决,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但是该判决并未得到有力的执行。在2010年,也就是在省高院裁定后的两年时间里,原告樊占飞多次到省国土厅进行情况反应,要求其执行法律义务,而省国土厅拒不更正,之前从省高院得到的行政判决书形同废纸一般。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因为我国目前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行政诉讼执行同时也根本无法适用调解抑或者是和解的应用范畴;其次是行政权从性质上讲是属于国家拥有的公权力,所以也就导致了在应用的过程当中不可以随意地进行应用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只能依照法律之前所预定好的内容来行驶相关方面的行政权力,不得进行放弃、变更抑或者是转让的处理。
 

职称论文发表----博途论文网

联系我们

学位论文:点击发送消息给对方1157918155 点击发送消息给对方2860401462
期刊论文:点击发送消息给对方2860401462 点击发送消息给对方1157918155
电话:张老师:13189798483

博途论文网www.botulw.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5-2016 石家庄论文发表 工信部备案 【 冀ICP备13032258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石家庄网站建设:东英网络

石家庄论文发表